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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2012自考生招生学籍管理细则

时间:2012-04-20 11:51来源:南京师范大学自考 作者:南师大自考 点击:
为了保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各项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江苏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对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员学籍管理规定如下: 一、入学和注册 第一条 经江苏省自学考试委员会批

为了保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各项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江苏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对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员学籍管理规定如下:
一、入学和注册
第一条 经江苏省自学考试委员会批准,由我校招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的新学员,须持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取得学籍。高中起点本科的入学条件必须持有高中阶段学历(或同等学历),大专起点本科(独立本科段)的入学条件必须持有国家承认的专科以上(含专科)的毕业证书。经复查不符合条件者,立即退学,复查不受时间限制。
第三条 在籍学员每学期必须凭学员证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交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已注册的学员应如实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报考独立本科段考生需填写《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报考资格及课程免考审批表》,如申请免考课程,需填写《课程免考申请表》,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生效。学校建立自考助学专业学员学籍档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内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申报。
第五条 凡就读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的学员,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就读其他院校。
二、成绩评定
第六条 学员必须参加考试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试(核),考试(核)成绩及时载入《成绩记分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
第七条 在每学年结束时,对学员要进行德育考察,主要是政治立场、思想品德、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的考察。
第八条 考试(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记分。在注重学员考试(核)成绩的同时,应该重视学员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实验、实习、讨论、测验及政治立场、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等。课程成绩由学校自考办负责公布。
第九条 凡考试计划规定的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以及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单独进行考核的,均按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计算成绩。
第十条 报名参加的考试(核)课程一经上报,即视为参加了考试(核),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在课程考试(核)前,应对学生的作业、实验、缺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核)资格:
(一) 该门课程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二) 该门课程的作业缺交次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三) 实验课缺做实验者。
第十一条 考试(核)不及格的,可参加下一年的补考,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原则上在两年内完成补考;对仍不能完成考试计划的,不再安排补考,学籍不再保留,由学校出具已考试(核)通过的课程成绩证明。
第十二条 课程免考可参照《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执行。凡符合免考条件的,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但学员仍需跟班参加免考课程的学习。
三、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 在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的;
(三)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四条 学员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属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填表报继续教育管理处审批。
第十五条 学员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限。除因病或不可抗力的因素,学员毕业前最后一学期不得休学。
第十六条 休学学员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累计中断学业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学员休学期满前两周,应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学员复学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员,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员,须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管理机构出具的表现情况证明来校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取消复学资格并注销学籍;
(三)复学的学员视休学年限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
(四)复学应在休学的同季节学期办理,提前一学期复学者应缴纳该学期的学费,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并注销学籍。
四、退学
第十八条 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劝退):
(一) 患有严重疾病,经县或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坚持学习者;
(二) 累计五门(包括五门)以上课程考试(核)不及格者;
(三) 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五) 因犯有严重错误或校方认为不适宜继续培养者;
(六) 考试作弊者。
第十九条 退学学员应交回学校所发的各种证件,办理退学手续。退学后将注销学籍。
五、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条 学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考试作弊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员必须按时到校参加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其他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批准或批准后超假不补办续假手续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三条 班主任负责每天检查学员出勤情况,认真填写《教学日志》,并定期向全班同学公布。学员因病、因事不能上课,应事先向班主任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经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请假的审批权限为:
(一)请假两天(含两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批准。
(二)请假两天以上者,由所在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第二十五条 对旷课情节严重者,参照《南京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由所在学院书面通知学员家长。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结束后,班主任应及时统计出勤情况,并将《教学日志》送交继续教育管理处自学考试办公室。
六、毕业
第二十七条 学员毕业时,由学校对学员的政治立场、学习情况作出全面鉴定。学员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核)成绩全部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与南京师范大学联合署印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按《南京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本科毕业学员申请学士学位实施意见》,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凡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员,由我校出具已考试(核)通过的课程成绩证明。
七、附则
第三十条 如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则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njxh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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